2008/12/26

無恥的李慶安,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真的是非常的無恥,非常的外省,硬抝、死不認錯、卻又用這標準去要求別人!
對他人是一個態度,對自己又是一種寬容,簡直法律是它定的一般。
國民黨那些"利委" 也非常無恥,大加護航,說穿了就是沆褻一器,一群狗黨,為的也是
它們自己可能都有如此的狀況,尤其馬英狗 帶頭違法。
前陣子不是被拆穿 馬 實際上是大陸出生的,根本不是香港,卻說自己是香港出生的?
每次都說謊,前面一套,後面又一套,就像面對企業裁員時,前面勸說企業不要裁,私下
又要求圓山飯店裁員!非常的不要臉!


明顯違反國籍法 怎能不追訴
[中國時報 2008/12/25 04:34 林諭林/特稿 ]

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美國國務院或許尚未最終裁定,但不管美方判定結果,依我國《國籍法》規定,李慶安未在擔任公職前放棄美國籍,就已明顯違法。面對白紙黑字的條文,李慶安再硬拗,國民黨再跟著和稀泥,只會徒增笑柄。 (悲哀,這些黨營或黨交的報紙,只會笑說笑柄,如果是民進黨的早就嚴加撻伐了)

美方來函的確語焉不詳,雖然確認李慶安持有美國護照,是美國公民,也沒有喪失美國國籍紀錄,卻又認為當擁有雙重國籍,又宣示效忠該外國政府並接受公職,且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就可能喪失美國國籍。前者確認李慶安的美國籍身分,後者卻留下伏筆,讓李慶安的國籍似顯撲朔迷離。 (無恥的美國政府,就是這樣子在玩弄台灣政治)

但仔細推敲美方的來函,當選其他國家公職並宣示效忠,的確可能構成喪失美國國籍的條件,不過,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關鍵在於李慶安是否在就任他公職之餘,展現放棄美國公民的「意圖」。但試問,從事公職十幾年來,除了看過李慶安盛氣凌人地要求陳師孟等被質詢的官員完成放棄美國籍手續以外(這甚至剛好證明李慶安充分瞭解放棄美國籍的程序),她本人何時向外界或美方展現過放棄美籍的「意圖」?

我國國籍法明白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任公職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美方已證實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李慶安的放棄程序在哪裡?證明文件何在?

殷鑑不遠,前教育部曾志朗八十八年當選陽明大學校長,一年內沒有完成放棄美國國籍,就被監察院彈劾,理由正是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李慶安的說詞如果糊弄得過去,中華民國的公職哪還有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國籍法第廿條又要如何執法?面對如此曲解法令、又毫無愧色的立法委員,
立法院內政部等主管單位如果還毫無作為,司法單位還不進行追訴,台灣豈不枉稱法治國家。 (不過台灣從來就不是法治的國家,而是黨治的地區,國民黨可以隨時違法亂紀,法律可以隨時變更,因為立法院是他的,只要礙著它就可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