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爭議 馬別再裝蒜
[自由時報 2008/12/26 04:09 ]記者鄒景雯/特稿
立委李慶安宣佈「暫時」停止立委職權,並停止領取立委薪資。遲來的「正義」當然已不是正義,但至少是個態度,那麼馬英九呢?
當綠不綠卡已經不構成妨害選舉的因素後,做為一個自稱要「道德重整」的人,是不是該以身作則?要嘛,主動要求美國公布其放棄美國居留權的紀錄;要嘛,立刻去補辦放棄居留權的手續。倘若二者都不做,以後「教忠教孝」的話就少說,講一次就會自揭瘡疤一次,別妄想可以自我貼金。 (連補辦都不願意的人,可見其心理內在的無恥已無以附加,所以說 馬 才是現代最無恥的人)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爭議,不僅涉及道德問題,也有法律責任,昨日她稱「為不願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以及讓國民黨背負壓力」,決定在「美國公布雙重國籍最終審查結果前」暫停行使立委職權。這段把頭埋在沙裡的鴕鳥敘述,正自況了近一年來社會資源已遭嚴重浪費,以及一黨獨大等於一黨包庇的真相。
更墮落的是,一個四分之三的大黨,黨鞭林益世揮鞭無力也就罷了,竟東拉西扯民進黨如何如何,民進黨有問題當然照辦,這麼簡單的事理,有臉拿出來意圖強辯遮羞,只說明了完全執政等於完全腐敗的開始。
政治人物在台灣成為不受敬重的行業,誠信招致毀棄是關鍵,各政黨都要負責任,陳水扁是過去式,馬英九則是現在式。從李慶安事件延伸,美國居留權是否依舊有效?是大選期間馬先生備受質疑的焦點,這個問題原本就與參選的合法性無關,現在馬已是國家元首,居留權即使依舊存在,也不會影響其行使職權,若此,何不好好的面對自己,給國人一個良性示範呢? (前有舉世最無恥的蔡正元 後有林益世、費鴻泰等無恥之人)
馬英九有沒有美國居留權?自己心知肚明,美國也有完整的資料,如果是當年疏忽了未辦理放棄,現在透過AIT補辦個程序,是個輕而易舉的動作,不僅可以對全民宣誓效忠,也表現了知錯能改的勇氣;如果馬堅持其美國居留權已經「自動失效」,要驗明沒有說謊的正身,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主動要求美國提供調查結果,是白的,就抹不黑。
以馬英九與國民黨的行事風格,不少人相信繼續「裝聾作啞」的可能性最大;若此,鄙夷訕笑將如影隨形,就如他最痛恨的政敵一樣,兩人無分軒輊。
(從他每次的兩面手法來看,他就是最最無恥的人,卑劣到極點,靠一張臉,想欺騙所有人?真的是無法形容的可恥)
2008/12/26
違法亂紀的馬英九及國民黨
連中國時報都大加批評了,國民黨還死皮賴臉的在護航,明顯的就是
在保護馬英九的綠卡問題
既然是公訴罪,檢察官,監察院為何不主動調查?這就是國民黨政權最無恥的地方
可是身為台灣人的學者、政治領袖不會帶頭反抗,真的很悲哀。
李涉公訴罪 立院勿成共犯
[中時電子報 2008/12/26 04:34 何醒邦/新聞分析 ]
立委不容有雙重國籍,公職人員選罷法、國籍法都有明確規定。李慶安除明顯違反國籍法外,將來還可能涉及刑法的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案都是公訴罪,司法應主動追訴,立法院更沒有任何迴避等待的空間。
李慶安昨天雖先以「暫時停職停薪」想遏阻輿論的惡評,緊急止血,但顯然僅是虛晃一招,因為沒有任何文書和行政授權,立法院總務處哪敢自動停止撥付薪資給立委?李慶安從政以來領了一億餘元公帑,依監察院今年四月出刊的財產申報資料,李慶安的存款約兩千萬元、有價證券約五千九百萬元,但還有五筆房產,其中兩筆在美國,財力應足夠償還她過去十數年溢領的薪資。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已經拖了兩百多天,立法院、國民黨始終低調護航,國民黨立院黨團甚至還召開記者會,炮打民進黨立委「還有多少人有美國國籍」?做為國會最大黨的國民黨,豈能無恥到這個地步?別忘了,這次美國國務院的回函,就是國民黨為保護李慶安,大張旗鼓要求全體立委簽下國籍調查同意書的結果。美國國務院清清楚楚指明了李慶安擁有美國國籍,且迄無放棄紀錄,國民黨團自己不檢討,竟還有臉要民進黨檢討,莫名其妙到了極點!
美國國務院與AIT都宣稱此事已結案,唯一有權將李慶安解職的立法院,在等了兩百八十天後,還宣稱要等待美國的進一步回應才能決議,如此顢頇行徑,已成為李慶安的共犯。 (無恥的王金平,騎牆派領袖)
在保護馬英九的綠卡問題
既然是公訴罪,檢察官,監察院為何不主動調查?這就是國民黨政權最無恥的地方
可是身為台灣人的學者、政治領袖不會帶頭反抗,真的很悲哀。
李涉公訴罪 立院勿成共犯
[中時電子報 2008/12/26 04:34 何醒邦/新聞分析 ]
立委不容有雙重國籍,公職人員選罷法、國籍法都有明確規定。李慶安除明顯違反國籍法外,將來還可能涉及刑法的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案都是公訴罪,司法應主動追訴,立法院更沒有任何迴避等待的空間。
李慶安昨天雖先以「暫時停職停薪」想遏阻輿論的惡評,緊急止血,但顯然僅是虛晃一招,因為沒有任何文書和行政授權,立法院總務處哪敢自動停止撥付薪資給立委?李慶安從政以來領了一億餘元公帑,依監察院今年四月出刊的財產申報資料,李慶安的存款約兩千萬元、有價證券約五千九百萬元,但還有五筆房產,其中兩筆在美國,財力應足夠償還她過去十數年溢領的薪資。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已經拖了兩百多天,立法院、國民黨始終低調護航,國民黨立院黨團甚至還召開記者會,炮打民進黨立委「還有多少人有美國國籍」?做為國會最大黨的國民黨,豈能無恥到這個地步?別忘了,這次美國國務院的回函,就是國民黨為保護李慶安,大張旗鼓要求全體立委簽下國籍調查同意書的結果。美國國務院清清楚楚指明了李慶安擁有美國國籍,且迄無放棄紀錄,國民黨團自己不檢討,竟還有臉要民進黨檢討,莫名其妙到了極點!
美國國務院與AIT都宣稱此事已結案,唯一有權將李慶安解職的立法院,在等了兩百八十天後,還宣稱要等待美國的進一步回應才能決議,如此顢頇行徑,已成為李慶安的共犯。 (無恥的王金平,騎牆派領袖)
無恥的李慶安,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真的是非常的無恥,非常的外省,硬抝、死不認錯、卻又用這標準去要求別人!
對他人是一個態度,對自己又是一種寬容,簡直法律是它定的一般。
國民黨那些"利委" 也非常無恥,大加護航,說穿了就是沆褻一器,一群狗黨,為的也是
它們自己可能都有如此的狀況,尤其馬英狗 帶頭違法。
前陣子不是被拆穿 馬 實際上是大陸出生的,根本不是香港,卻說自己是香港出生的?
每次都說謊,前面一套,後面又一套,就像面對企業裁員時,前面勸說企業不要裁,私下
又要求圓山飯店裁員!非常的不要臉!
明顯違反國籍法 怎能不追訴
[中國時報 2008/12/25 04:34 林諭林/特稿 ]
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美國國務院或許尚未最終裁定,但不管美方判定結果,依我國《國籍法》規定,李慶安未在擔任公職前放棄美國籍,就已明顯違法。面對白紙黑字的條文,李慶安再硬拗,國民黨再跟著和稀泥,只會徒增笑柄。 (悲哀,這些黨營或黨交的報紙,只會笑說笑柄,如果是民進黨的早就嚴加撻伐了)
美方來函的確語焉不詳,雖然確認李慶安持有美國護照,是美國公民,也沒有喪失美國國籍紀錄,卻又認為當擁有雙重國籍,又宣示效忠該外國政府並接受公職,且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就可能喪失美國國籍。前者確認李慶安的美國籍身分,後者卻留下伏筆,讓李慶安的國籍似顯撲朔迷離。 (無恥的美國政府,就是這樣子在玩弄台灣政治)
但仔細推敲美方的來函,當選其他國家公職並宣示效忠,的確可能構成喪失美國國籍的條件,不過,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關鍵在於李慶安是否在就任他公職之餘,展現放棄美國公民的「意圖」。但試問,從事公職十幾年來,除了看過李慶安盛氣凌人地要求陳師孟等被質詢的官員完成放棄美國籍手續以外(這甚至剛好證明李慶安充分瞭解放棄美國籍的程序),她本人何時向外界或美方展現過放棄美籍的「意圖」?
我國國籍法明白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任公職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美方已證實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李慶安的放棄程序在哪裡?證明文件何在?
殷鑑不遠,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八十八年當選陽明大學校長,一年內沒有完成放棄美國國籍,就被監察院彈劾,理由正是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李慶安的說詞如果糊弄得過去,中華民國的公職哪還有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國籍法第廿條又要如何執法?面對如此曲解法令、又毫無愧色的立法委員,立法院、內政部等主管單位如果還毫無作為,司法單位還不進行追訴,台灣豈不枉稱法治國家。 (不過台灣從來就不是法治的國家,而是黨治的地區,國民黨可以隨時違法亂紀,法律可以隨時變更,因為立法院是他的,只要礙著它就可以變更)
對他人是一個態度,對自己又是一種寬容,簡直法律是它定的一般。
國民黨那些"利委" 也非常無恥,大加護航,說穿了就是沆褻一器,一群狗黨,為的也是
它們自己可能都有如此的狀況,尤其馬英狗 帶頭違法。
前陣子不是被拆穿 馬 實際上是大陸出生的,根本不是香港,卻說自己是香港出生的?
每次都說謊,前面一套,後面又一套,就像面對企業裁員時,前面勸說企業不要裁,私下
又要求圓山飯店裁員!非常的不要臉!
明顯違反國籍法 怎能不追訴
[中國時報 2008/12/25 04:34 林諭林/特稿 ]
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美國國務院或許尚未最終裁定,但不管美方判定結果,依我國《國籍法》規定,李慶安未在擔任公職前放棄美國籍,就已明顯違法。面對白紙黑字的條文,李慶安再硬拗,國民黨再跟著和稀泥,只會徒增笑柄。 (悲哀,這些黨營或黨交的報紙,只會笑說笑柄,如果是民進黨的早就嚴加撻伐了)
美方來函的確語焉不詳,雖然確認李慶安持有美國護照,是美國公民,也沒有喪失美國國籍紀錄,卻又認為當擁有雙重國籍,又宣示效忠該外國政府並接受公職,且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就可能喪失美國國籍。前者確認李慶安的美國籍身分,後者卻留下伏筆,讓李慶安的國籍似顯撲朔迷離。 (無恥的美國政府,就是這樣子在玩弄台灣政治)
但仔細推敲美方的來函,當選其他國家公職並宣示效忠,的確可能構成喪失美國國籍的條件,不過,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關鍵在於李慶安是否在就任他公職之餘,展現放棄美國公民的「意圖」。但試問,從事公職十幾年來,除了看過李慶安盛氣凌人地要求陳師孟等被質詢的官員完成放棄美國籍手續以外(這甚至剛好證明李慶安充分瞭解放棄美國籍的程序),她本人何時向外界或美方展現過放棄美籍的「意圖」?
我國國籍法明白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任公職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美方已證實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李慶安的放棄程序在哪裡?證明文件何在?
殷鑑不遠,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八十八年當選陽明大學校長,一年內沒有完成放棄美國國籍,就被監察院彈劾,理由正是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李慶安的說詞如果糊弄得過去,中華民國的公職哪還有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國籍法第廿條又要如何執法?面對如此曲解法令、又毫無愧色的立法委員,立法院、內政部等主管單位如果還毫無作為,司法單位還不進行追訴,台灣豈不枉稱法治國家。 (不過台灣從來就不是法治的國家,而是黨治的地區,國民黨可以隨時違法亂紀,法律可以隨時變更,因為立法院是他的,只要礙著它就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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