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1

換了位置就換腦袋 政客的典範

以下轉載自Yahoo頭條的文章以為致意

修改集遊法既是政見,當權了就忘記,甚至阻擋修法;
大家想想 選後多位政務官坦言 "馬上好" 只是口號,實質上是做不到的!你還能相信這個滿嘴謊言的"馬"嗎?做個有記憶的人,為何甘願一再被騙呢?


相信人民自主力量,把街頭還給人民!
話題:野草莓學運
作者:潘孟安 ( 立法委員屏東縣 )發表:2008/11/10 18:59[ 檢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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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這是馬英九競選時的人權政見。可惜的是,政權到手的馬英九,顯然不想聽到人民不同的聲音,更不願意真誠的把權利還給人民;所以,他可以鐵了心不作為,眼睜睜看著發起野草莓學運的青年學生們在寒風苦雨中靜坐。


很多人當初因為見到馬英九處理紅衫軍街頭抗爭時的溫情喊話和親送早餐,所以選擇相信他;然而對照1103至1106陳雲林來台期間,馬政府對於群眾集遊申請的百般刁難,以及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箝制。除了諷刺,更讓人憤怒!

兩岸交手原本就充滿弔詭,爾虞我詐自不在話下;自詡民主的台灣,面對強敵中國,最大利器應是民意與民氣。正因為台灣人民,或至少說有近半數民眾,對於馬政府能否維護及捍衛台灣主權存疑和憂心;所以,馬英九更應該將人民的聲音與壓力轉嫁給中國、給陳雲林,而不是硬要搞一個萬民擁戴、夾道歡迎的一言堂樣板秀給中國代表看。易言之,就是要讓中國清楚知道,台灣前途必須由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決定;而不是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黨說了算!

這一次陳雲林來台,台灣確實付出了相當社會成本;但政府和執政黨不應藉機污名化人民的集遊權利,而應用更無私與民主的胸襟和態度,正面思考,鬆綁集遊法對人民集會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反對黨在尋求街頭路線之際,當然必須負責地考量人民需求;相對的,執政黨更應反求諸己,是不是官逼民反?高壓手段是不是阻斷了人民自由意志的表達? 我們都知道,表現自由乃重要之基本人權;但現行「集會遊行法」給予主管機關過大裁量空間,實務上已造成裁量許可的不公平、不平等現象。甚者,有心人利用法律規定之限制,以搶佔路權卻虛置不用之惡質方式,排擠他人正當集會遊行活動,更使人民集會遊行之人權自由遭致莫大侵奪

而1106集遊申請一波多折,在最後一刻獲得核准,原本抗議標的的馬陳會卻又臨時更動時間;等於擺了參與民眾和民進黨一道,憤怒情緒與倉卒因應也就種下了其後的失序及衝突。 我們主張廢止集會遊行法,真正把權利、把街頭還給人民,並已在立法院正式提案廢止;集遊法廢止後,人民的集會遊行不會因為集遊法不存在而無法可管,現行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已足以提供規範。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四百四十五號解釋闡釋至明,「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然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規範,非僅無法保障憲法明文賦予人民之集會遊行權利;反加諸種種限制侵害人民表達自我、參與公民政治之基本權利,已實質構成對於基本人權之迫害。 現行「集會遊行法」採申請許可制,已實質形成主管機關擴大濫權,對於集會遊行內容進行主觀審查;藉而限縮或箝制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與自由,明顯違憲和侵害人權,應予廢止,以拉回民主政治常軌。

更且,現行「集會遊行法」有關禁制區之規定,其存在亦欠缺明確理由,嚴重妨害集會言論之表達,更扼殺集會遊行活動的重要意義與目的。限制人民發聲場所形同強迫人民噤聲,集會遊行本身也將因之失去意義。 執政者沒有懼怕和壓制人民言論與思想自由的權力,在野黨也沒有濫用人民集遊和表達自由的資格。台灣無論朝野,都應該學習尊重、並且相信人民的自主力量與智慧;在歷經陳雲林事件的波折之後,更應該要有覺醒和信心面對人民的集遊自由與權利。廢止「集會遊行法」,回復人民之正常權利;才能夠真正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落實貫徹憲法所賦予人民之集會遊行及言論、思想等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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